国际空运中九大“航权”是什么意思?

国际空运中九大“航权”是什么意思?

巨东新闻 2021-09-15 18:07:48 | 阅读:
“航权”概念的起源
航权,即航空业务权,涉及市场准入权,是国际航空运输中受到主管民航事业的政府部门和航空运输企业的高度重视的。航空公司如果得不到航权,是不可能进入市场进行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经营的
“九种航权”
芝加哥协定草拟的有关两国间协商航空运输条款蓝本,有关条款一直沿用至今。具体分为九种,下面来依次作个简单介绍。

第一航权:领空飞越权
领空飞越权顾名思义就是在不着陆的情况下,本国飞机在前往其他国家目的地的过程中可以在协议国领空上飞过。
例如:中国在二十年前没有飞越俄罗斯的领空权,通航欧洲就走“南线”,那时形成了中国“热飞”阿联酋莎迦的历史,所有欧洲航班都经莎迦,每周20多个起降,给莎迦带来了繁荣。上世纪80 年代末,中国获得了飞越俄罗斯的权利,欧洲航班改为北线,飞行小时从原来的15-16小时减少到10 小时左右,航空公司省了不少的航油成本。改飞“北线”以后,沙迦机场的繁荣甚至沙迦当地的经济受到不小的影响。但是俄罗斯的领空航路费很贵,比如,某欧洲航空公司停航中国的原因之一就是花不起俄罗斯领空航路费的成本。
第二航权:技术经停权
飞往外国途中,因技术需要(如添加燃料、飞机故障或气象原因备降)在协议国降落、经停,但不得作任何业务性工作,如上下客、货、邮。
举个例子,中国航空公司飞机北京到纽约的航程中,如果由于机型原因,不能直接飞抵,中间需要在日本降落并加油,但不允许上下旅客和货物。此时就要和日本签订技术经停权。由于飞机制造技术越来越先进,像波音787以及空客A350这种远程宽体客机,飞个15个小时都没问题,因此第二航权基本上就不需要了。
第三航权:目的地下客权
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卸下乘客、邮件或货物(本国装载客货飞协议国)。
例如中国航空公司飞机从北京飞东京,如获得第三航权,中国飞机承运的旅客、货物可在东京进港,但只能空机返回。
第四航权:目的地上客权
飞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协议国装载客货飞本国)。
国航的飞机由北京飞东京,在获得第四航权以后,飞机才能从东京载运旅客、邮件或货物搭乘原机返回北京。
第三、四航权,是一对孪生兄弟,目前绝大多数的国际航班都涉及到第三四航权,在两个国家航权的谈判中,这个权力的确定并不是简单的允许或不允许,而是包括具体的内容:
运力:一周内允许飞几班,客班还是货班,有的要确定机型,或者不限机型,但是限定座位数,还有的限制slot 。
航点:允许在境内的什么地方通航,有的是具体通航地点,有的是通航地点的个数 。
承运人:允许几家航空公司飞这条航线,包含三种情况,可以是一家飞,也可能是多家,有时确定是客运承运人或者货运承运人 。

第五航权:中间点权或延远权
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时可以将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作为中点站上下客货,再到达目的地国。或者,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协议国家,上客货后,可以运到第三国。该航班的出发地必须为该外国航空公司的所属国家。第五航权是本国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如果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
比如著名的国航妻离子散航班CA907,北京——西班牙马德里——巴西圣保罗,国航获得了西班牙的第五航权,可以在马德里上下客货,然后把从马德里上来的客人再运到圣保罗。
第五航权与第二航权的区别在于,它允许飞机在经停地上下客货,这就意味着开放第五航权的国家,不仅要分享对飞国之间的市场,同时还要分享到目的地的第三国家的市场资源。
第六航权:桥梁权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但途中必须经过登记国的权利,第六航权其实就是第三四航权的结合。
比如,伦敦—北京—首尔,国航将源自英国的旅客运经北京后再运到韩国。
新加坡航空公司在欧洲-澳洲航线上以及日本韩国航空公司在中美航线上第六航权就运用得比好。 新加坡航承运英国-澳大利亚之间的客人,这些客人并不是要到新加坡去,但是新加坡航空公司通过其在樟宜机场的中枢,将欧洲的客人拉过来,再运到澳洲。 同样,在中美航线上,日本、韩国的航空公司第六航权运用得很好,抢占了中美承运人大量的市场。他们把美国的客源先运到日本,再作中转,然后运到中国来。
第七航权:完全第三国运输权
在境外两国或地区间载运客货而不用返回本国。
比如,英国伦敦到法国巴黎的航线,由来自德国的汉莎航空公司承运。
第八航权:境内运输(连续的国内运输)
某国或地区的航空公司在协议国或地区领域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场间载运客货的权利,须以本国为起点或终点。
比如日本航空如果获得中国赋予的第八航权,就可以将把东京的客货先运到北京,然后在北京上下客货后,继续飞到成都。第八航权在某种意义上其实是第三四航权在他国的航线延伸权利,但必须以本国机场作为航线的终点或起点。

第九航权:完全境内运输权(独立的国内运输)
在协议国内的两个或以上机场间的航线,无须涉及本国。
比如日本如果向美国开放了第九航权,则可以由美联航经营东京——大阪的日本国内航线。
第五航权在各种航权中内容最复杂也最丰富。
第五种权利(第三国运输权):承运人前往获得准许的国家,并将从第三国载运的客货卸到该国,或者从该国载运客货前往第三国。
1、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中途经停第三国——目的地国(第二国)
承运人从本国运输客货到另一国家时中途经过第三国(也就是始发地国家和目的地国家以外的其他国家),并被允许将途经第三国拉的客货卸到目的地国。这种权利是第五航权的一种。比如中国和新加坡的双边协定允许中国承运人在东南亚选择一点作为中途经停点,并可以将当地的客货拉到新加坡。这样对中国承运人的新马泰旅游运输就非常有利,一个航班上既可以有中国-新加坡的旅客、也可以有泰国新加坡的旅客,同时因为中国-泰国本来有第三四航权所以同时还有中国-泰国的旅客。旅行社在组织新马泰游的时候就可以选择同一家公司承担所有的航程,非常有竞争力,并且方便旅客。如果没有第五航权新马泰游至少要找两家公司承运。但是要注意,能否顺利的行使第五航权,还要有中途经停国家政府的同意。
2、承运人本国(第一国始发地)——目的地国(第二国)——以远点第三国
第五航权的第二种是以远点国家的运输,承运人将自己国家始发的客货运到目的地国家,同时又被允许从目的地国家上客货,并被允许运到另一国家。还是举新马泰的例子,中国和泰国的双边协定同意中国承运人将泰国的客货运往东南亚的另一个国家,并同意将东南亚另一个国家的客货运到泰国。这样,中国承运人选择了新加坡,就组成了中国-泰国-新加坡航线。
可以看出只有在同时具有这两种第五航权时,承运人就可以完整的使用这些权利了,否则,即便获得了其中之一,也很难进行操作。
第五航权是针对两个国家的双边协定而言的,在两国的协定中允许对方行使有关第三国运输的权利。但是在没有第三国同意的情况下,这个权力等于没有。因此航空公司在用这个权力的时候,必然同时要考虑中国与这个“第三国”有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五航权之所以复杂, 就是因为,它涉及到多个双边协定,并且在不同的协定中意味着不同种类的航权。
另外最后补充一句,对于基地航空公司来说不太乐意开放第五航权,因为第五航权的放开,等于是把基地航空公司天然占有的市场资源让给了外国航空公司;本来基地航空公司可以通过第三、四航权实现的市场资源被外国航空公司运用第五航权分了一杯羹。
而对于机场来说正好相反,如果基地航空公司不够积极、强大的话,与其让巨大的市场需求因为基地航空公司的供给不足而闲置,还不如开放第五航权让外国航空公司来飞。对于机场来说,不论谁来飞,只要能增加机场运量、起降架次即可。因为机场航空主业的收入与这些是有直接关系的。
所以说,有些目的地在飞机起飞后很快到达,有些则不然,现在你知道原因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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